煤矿项目申办全流程、手续与要求(竣工验收阶段)
总第872篇2022第151篇
【导读】
#煤炭项目申办全流程 手续与要求 竣工验收阶段2#
煤矿建设项目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从勘探、储量评审备案、探转采、煤矿项目前期路条、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煤炭生产,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发改、安监、环保等多个审批和管理部门,整个过程战线长而复杂,一般人很难明白整个流程和具体环节的复杂性。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分为四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路条)阶段、项目核准阶段、开工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每个阶段需要满足很多不同的条件,办理很多或明或暗的审批、备案、核准手续。本文尽可能按照流程说清报批的各个环节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和需要具备的条件。之前已经推送了前三个阶段需要办理的手续和要求(1.《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相关审批手续与要求(上):路条阶段》(点开链接查阅);2.《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审批手续与要求(中):项目核准阶段》(点开链接查阅);3.《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手续与要求(续,开工建设阶段1)|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业权有偿处置、采矿许可证》(点开链接查阅);4.煤矿项目申办全流程、手续与要求(开工建设阶段2)|压矿、用地、初设、安全设计、安全预评价、消防设计、考古、林地、开工备案等(点开查阅),分别重点讨论了项目前期工作(路条)阶段、核准阶段、开工建设阶段的工作、报批手续和要求,今天继续探讨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办什么、如何办?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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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受地质条件约束性强,从勘探、储量评审备案、探转采、煤矿项目前期路条、项目核准、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煤炭生产,涉及自然资源、能源、发改、安监、环保等多个审批和管理部门,整个过程战线长而复杂,也由此增加了煤矿项目报批的复杂性以及煤矿项目审批的特殊性。
煤矿项目申办全流程:竣工验收阶段
煤矿建设项目属核准制项目。核准和开工建设完成之后,必须办理完成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开始煤炭生产。这些工作包括: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多项复杂的手续。涉及发改、能源、环保、水利、消防、档案、文物等多个部门。其中,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中还应当包含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等。煤矿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国家能源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1号)(点开查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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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相关审批手续与要求(上):路条阶段;
2.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审批手续与要求(中):项目核准阶段
3.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手续与要求(续,开工建设阶段1)|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业权有偿处置、采矿许可证
4.煤矿项目申办全流程、手续与要求(开工建设阶段2)|压矿、用地、初设、安全设计、安全预评价、消防设计、考古、林地、开工备案等
(三十六)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建监字[2008]03号)2、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验收报告,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批文件,已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和未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设计、勘察单位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认证程序 一般由所在省煤炭工业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包括审查受理、现场认证、出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等程序。(三十七)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 [2017] 4号)。2、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3、验收方式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3、验收报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各地有一些不同规定,一些省份还要求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意见。
(三十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水土保持法》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原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随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入推进,2017年9月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取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验收,取消后转变为项目法人进行自主验收。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① 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审批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进行自主验收;
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将自主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③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进一步明确了自主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条件,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
3、《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 2018〕133号)
①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划分为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等四项内容。
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责任主体是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③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一般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查阅、验收会议等环节。自主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按规范格式制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办[2019]172号)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三十九)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
在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全流程、审批手续与要求(中):项目核准阶段(点开查阅)中已经介绍取水许可的规定、程序和要求。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定,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设施验收是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前条件。(四十) 排污许可证核发
1、申请条件煤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进入试生产后,填报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通过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定的资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排污许可证。2、受理与审批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建设项目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定期将持证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四十一)煤矿项目联合试运转
1、联合试运转方案备案与试运转期限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2、联合试运转报告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四十二)煤矿项目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主体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1号)(点开查阅)规定,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2、竣工验收条件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二)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要求落实煤炭产能置换或取得新增产能指标等相关产业政策;
(五)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考核合格;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没有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设施单独验收的,在综合验收中应当包括相关内容。
3、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竣工信息,并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四十三)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1、依据在之前煤矿项目申办全流程、手续与要求(开工建设阶段2)|压矿、用地、初设、安全设计、安全预评价、消防设计、考古、林地、开工备案等(点开查阅)一文中已经介绍了煤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责任单位以及设计审查范围、材料要求等。煤矿项目属于特殊建设项目,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以下消防内容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验收方式与结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四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依据与权限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 )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要求,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现在有的省区由能源局颁发(如贵州省、云南省、内蒙古),有的省区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具体要看各地规定。2020年9月中央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2021年全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随之更名挂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正在落实。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在修改,2021年12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已公开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安全许可证颁发部门和申办程序可能会有必要调整,请关注具体修改进程。2、需要办理安全许可证的范围煤矿应当按照矿(井、露天坑)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一级法人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3、办理安全许可证的材料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还应当提供采矿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目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在修订过程中,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材料和程序都有所简化和调整,具体请关注修改后的办法。推荐阅读:《煤矿安全过程》(点开查阅)煤矿建设项目过了以上那些重重关口(一些省可能还有当地规定的其他关口,具体关注地方规定)就基本可以做到:项目前期手续齐全,经依法核准、动工,项目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之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转入煤炭生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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